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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方案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3/7 10:26:00

(2014年12月26日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第一届第一次职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保险行业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是保险行业内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通过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就本保险行业内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方向和职工的有关问题,共商、共议、共决。

第三条 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畅通劳资沟通渠道,协调行业内部劳动关系,促进行业及所属企业和谐发展;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监督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规定;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第四条 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及上级工会的指导,实行民主集中制。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五条 职工代表由基层工会和职工民主推举产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及本行业党政、工会干部均可当选为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第六条 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名额由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根据行业情况征求职工意见协商确定。企业职工数200人以下的,设代表1名,200人以上的(含200人),设代表2人。 职工代表总数不少于30名、最多不超过100人。具体名额由行业工会联合会根据行业人数情况报上级工会同意后,分配到各企业进行选举。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要体现广泛性。职工代表中应有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职工要占50%以上。

第八条 职工代表选举,以企业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或由企业工会集体提名,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并根据得票多少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候选人。

第九条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对职工代表因履行职代会职权、参加职代会活动而产生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与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工会任期相同,为3年。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提议,可召开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以获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做出重要决议、决定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主持,职工代表人数较多的,可以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总数为职工代表数的10%左右,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工会召集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确认。

第十八条 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是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组织工作,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工作,代表全体企业工会(企业职工)与企业方代表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等。

第十九条 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向职工代表征集相关议题的提案;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将有关报告、方案等材料提交给职工代表,并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条 知情参与权。听取保险行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改善投资和生产环境情况、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报告;听取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听取政府(行政)有关部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报告;组织代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议通过权。审议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或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等专项协议草案和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并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金(综合保险金)的交缴情况、职代会决定决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推荐和选举罢免权。推荐有关人选,选举或罢免参加选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成员等,并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

第二十五条 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应当遵照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五章 行业工会联合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和指导本行业所属各单位选举职工代表,筹备和组织行业职代会,提出对职代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监督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2)代表行业职工与相应的行业单位组织就职工权益、劳动关系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并提交行业职代会审议通过;

(3)推动本行业单位开展职工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保险行业工会联合会各基层单位工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行业内各基层单位工会(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工会小组、工会组织员)的职责是:

(1)完成上级工会部署的任务,协助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

(2)组织职工选举本单位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按时参加行业职代会;

(3)做好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组织工作;

(4)收集、整理本单位职代会和行业职代会提案,组织职工讨论,提交大会审议;

(5)检查、督促行业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6)组织职工学习理论和业务,提高职工素质,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7)代表职工与单位行政代表就本单位职工权益和劳动关系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按照不低于行业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原则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并提交本单位职代会审议通过;

(8)推动本单位开展职工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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