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备案管理规定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4/1 16:04:51

展业备案管理规定

  1、《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展业证》后,方可在《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2、保险公司在发放《展业证》(或者注销《展业证》)前,必须先通过计算机网络和《保险营销员信息管理系统》,向市保险行业协会办理《展业证》登记注册,以获取展业证号,这个过程就叫做展业备案。凡无有效的《资格证书》,或者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因违规受罚尚未到期的,都不能做展业备案。

  3、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并且已经向保险行业协会做过展业备案的保险营销人员发放《展业证》。

  4、《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所属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5、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市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1)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2)《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3)《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6、保险营销员要流动到其他保险公司,应及时交回原属保险公司发放的《展业证》,并到新公司重新申领《展业证》。如无特殊理由,原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为其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展业证》注销手续。

  • 主办单位:厦门保险行业协会 联系地址:新华保险大厦27楼(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路5号) 邮编:361008
  • 闽ICP备12005031号 Copyright © http://www.iaxm.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设计及技术支持:诚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