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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举办《农业保险条例》专题培训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7/3 14:11:45

      2013年4月18日至19日,中国保监会在京举办《农业保险条例》专题培训班,李劲夫主席助理到会讲话,并邀请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相关同志作专题辅导,各保监局负责农险工作的部门领导和人员、经营和拟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李劲夫主席助理指出,农业保险已成为政府三农工作抓手,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农业保险高度重视,对发展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农业保险条例》是保险行业三大条例之一,明确了“规范经营、保护农民”的目标,从法律层面肯定了以前的试点,确立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现了国家政策支持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了经营的基本规范。他要求各地保监局、保险机构要认真学习《农业保险条例》,并结合实际,思考探索,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农业部、保监会和国家林业局对《农业保险条例》进行了政策解读:

      首先,国家政策支持措施实现制度化。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其次,业务经营规则实现规范化。为保持农业保险合同的稳定性,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而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为保障受灾农户及时足额得到保险赔偿,规定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为保证定损和理赔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规定农业生产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予以公示;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最后,经营风险化解措施安排到位。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其偿付能力以及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为切实保证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依法使用,规定禁止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等任何方式骗取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目前,中国保监会已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保监会在培训中对上述配套文件及操作细则也进行了专题解读和培训,为做好下阶段农业保险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厦门保监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厦门一些财产保险的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受益匪浅。(保监局产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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