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厦门市修订出台《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简称《办法》),明确商业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方式经办厦门市大病医疗保险。修订后的《办法》实现了“两扩大”“两提高”:一是扩大了保障对象,取消了居民迁入时间的准入门槛,将覆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二是扩大了受益面,降低了起付标准,由原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10万元以上”改为“职工、城乡居民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3万元”。三是提高了高额费用报销比例,对医保自付费用分三段按不同比例赔付,梯度累进递增,逐步提高报销比例,职工、城乡居民最低报销分别为75%、60%,最高为95%、80%。四是提高了最高赔付限额,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分别提高至50万元、40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医保年度职工、城乡居民综合保障水平分别达到60万元、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