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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出租车上岗证驾驶出租车保险公司免责

作者:尤冰宁 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2/10 14:28:40

       问题提示

       出租车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服务资格证是行政许可的范畴。有关地方法规规定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条件高于普通的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员的条件,且必须取得岗位服务资格证件,是为了控制经营车辆的经营风险,增加道路行驶的安全保障,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保险合同条款约定,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保险公司责任免除。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由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关键词:无出租车上岗证 免责事由

       相关法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修订)》第二十五条

       一、案情介绍

       2009年7月16日,某出租车公司将其所有(或代管)的机动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保险等,保险期限自2009年7月22日0时至2009年9月30日24时。投保单的重要提示一栏写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情形之一为: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2009年8月26日,刘某的父亲将闽DXXXX号出租车私自交予没有上岗证的刘某驾驶,与受害人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受害人陈某对刘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提起诉讼。2011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某的父亲将出租车私自交给没有上岗证的刘某存在过错,出租车公司作为刘某父亲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对其雇员的过错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出租车公司向陈某支付了赔偿款,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拒赔,出租车公司遂于2012年1月16日诉至法院。

       出租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166608.5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保险公司应诉认为:刘某并非出租车公司雇员,其没有上岗证,不符合法定的出租车驾驶员条件,不属于合法驾驶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依约免责。出租车公司仅是作为替代赔偿责任人不是侵权责任的最终赔偿义务人,应由刘某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一审裁判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现原告主张保险事故已发生,且已经将赔偿款166608.56元赔偿给伤者,请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免赔条款明确告知原告,故对其主张免赔,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出租车公司保险金166608.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二审裁判认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修订)》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由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将经营车辆交由无上岗证的驾驶员驾驶,不仅违法,且明显增加车辆的交通风险,因此,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5项规定,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属于责任免除情形。本案刘某的父亲将出租车私自交给无出租车岗位服务证的刘某,刘某驾驶出租车造成交通事故符合上述责任免除情形。

       且保险公司已在投保单上对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列入重要提示栏,出租车公司已盖章确认。出租车公司作为专业出租车运营公司亦应当知道出租车不得交由无岗位服务证人员驾驶的规定,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无出租车上岗证驾驶出租车是否属于免责事由。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规定,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造成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于该条款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驾驶员驾驶出租车只要有驾驶证即属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另一种观点认为,出租车作为营运车辆,承担着较大的经营风险,出租车驾驶员除应具有有效的驾驶证,还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允许其驾驶出租车的证件方可驾驶出租车。裁判引用《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修订)》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认为,出租车系营运车辆,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必须符合保障乘客生命安全的需要,对驾驶员技能、素质、安全要求明显要高于一般驾驶员。出租车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服务资格证是行政许可的范畴。有关地方法规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取得岗位服务资格证件,是为了控制经营车辆的经营风险,增加乘客和道路行驶的安全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聘用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由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从规范出租车营运市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出租车公司的行为亦不应得以支持。

       在审理保险合同案件中,在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亦要注意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违法行为的规制,避免投保人、被保险人滥用保险权利,鼓励、纵容违法行为。本案二审法院结合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予以分析,指出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对于规范出租车营运市场起到了有效指导作用,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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