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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 有效化解保险纠纷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11/9 11:35:00

近年来,随着厦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驻厦门的保险机构越来越多,厦门的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厦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合同纠纷也逐步增多,以前主要通过投诉、诉讼和仲裁三种方式解决。

为寻求更方便快捷的方法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降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维权成本,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早在2008年就成立了“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并与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该机制对诉至法院的保险纠纷,法院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委托“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一机制的建立,使大量保险合同纠纷在第一时间得以解决,既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也有效地消除了矛盾纠纷,降低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切实维护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日前,笔者代理的一起人身险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就是通过诉调对接而得以成功调解的。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23日,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2013年7月24日零时起至2014年7月23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为“技术人员”,每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2013年9月27日,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增加李某等28个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增保批单。2014年3月21日,原告雇员李某在工地工作时,被意外掉落的“贝雷架”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调查,被保险人李某并非原告投保时所称的“技术人员”,而是建筑工地上的一名杂工,因此李某的家属向保险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赔。2014年4月2日,原告与李某的家属签订了意外死亡赔偿协议书,原告赔付李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0000元。同日,李某的亲属签署确认书,将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所有权利转给了原告行使。原告认为本案中李某是因意外事故而死亡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已取得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应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600000元,并赔偿因未能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双方争议】

原告诉称,其只是第一批投保的被保险人是技术人员,并没有说后面增保的人全部是技术人员,因此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职业工种不符为由拒赔不能成立,且保险金请求权属于一般债权,可以转让,李某的亲属已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给原告,保险公司应当向原告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既非被保险人,也非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李某家属与原告双方进行的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起本案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且,原告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了少交保费恶意隐瞒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金应按比例赔付,而不是原告主张的600000元。

【诉讼结果】

该案由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首次开庭后,湖里法院通过诉调对接渠道,将案件移送给厦门市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是由于双方对赔款金额的预期差距较大,所以第一次调解原被告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于是法院很快组织了第二次开庭,双方均补充提交了证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辩仍然较为激烈。为查明事实,法院通知双方代理人需要组织第三次开庭。

就在法院组织第三次开庭之前,原告通过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表示愿意调解,在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努力沟通之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

本案是一起因对保险金请求权享有主体认识不同而引起的保险合同诉讼。从本案审理的过程可以看出,对于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而类似于本案的情况,目前在保险行业中并不少见, 尤其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面。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碍于情面,不肯直接面对面的坐下来谈判。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大有想要争个鱼死网破的味道,法院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组织开庭。这样不仅造成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对司法资源也是极大的浪费。而诉调对接机制的存在,使双方可以通过保险纠纷调解平台互相传达意思表示,并最终达成调解。

因此,诉调对接机制不但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密切人民法院与行业调解组织的联系,还能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积极作用,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撰稿人: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   

方向荣

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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