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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若干思考

作者:厦门平安人寿 罗斯凯 谢韵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2/14 13:00:36

       近年来,非法集资一直是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持续保持着对非法集资的高压严打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也一直是保险行业无论是监管还是保险公司需要持续关注的重点工作。

       一、 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特征和社会危害性

       防范非法集资活动,首先应充分认识什么是非法集资,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非法集资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三是隐蔽性,即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四是社会性,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了解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再来剖析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危害个体。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非法集资人对非法集资而来的资金往往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导致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危害经济。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它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是危害社会。非法集资活动往往具有很强欺骗性,容易蔓延,以合法形式行违法犯罪之实,影响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还严重损害政府声誉和社会稳定。

       二、保险行业需关注的非法集资行为

       保险类业务作为金融行业的类别之一,非法集资在保险类业务活动中主要体现在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保险类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明确罗列了十种行为,其中包括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结合保险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保险行业中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分为保险业务类非法集资活动和非保险业务类非法集资活动。

       (一) 保险业务类非法集资活动

       保险业务类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的活动。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利用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假冒保险公司名义,通过伪造保险单据、私刻公章等手段,违规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包括保险、再保险、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业务活动。江苏省高院曾公布了一个典型案例。

       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间,王某利用其先后担任某人寿保险公司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乳业制品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王某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调入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后,非法私刻了“A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A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王某以A公司团体部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计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4609万余元。王某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其中4920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

       从上述案情可以发现,保险业务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犯罪者往往利用其独特的地位,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或保险代理人,通过另行租赁场所、私刻公章等手段,伪造保险单证。这类非法集资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品牌和保险业的整体形象。而受害者往往将犯罪者的行为与保险公司相关联,使案件处理呈复杂化形态。

       (二) 非保险业务类非法集资活动

       非保险业务类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等行为进行非法集资。行为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与保险本身并无关联性,只是个体行为,对于保险公司乃至保险业而言,危害性相对较小,但对社会依旧深具危害性。

       三、对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防控对策

       非法集资活动对保险业的影响深,危害大,涉及面广,保险行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监管层

       各级保险监管机构需建立健全本地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对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

       (二) 保险行业协会层面

       行业协会应针对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性,制定和完善保险行业防范、监控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业标准。同时,对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通过理论学习和探讨,关注典型案件,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协调机制。

       (三)保险公司层面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作为保险公司的长期工作重点,以年度为周期安排进行排查。同时,充分利用公司资源,通过横幅、海报、易拉宝、内部邮件等多种宣传手段,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通过典型案例揭露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向保险公司人员、保险代理人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提升其合法合规观念,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

       (四)社会公众层面

       社会公众要积极学习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冷静分析,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使非法集资活动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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