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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5/1 17:16:00

富邦财险 杨宗荣

2013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于完善金融体系,提到须“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为此,保险业展开了对巨灾制度的研究与讨论。在此,我想谈谈自己对保险业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巨灾影响渐大

近年来,全球大型自然灾害越来越多,譬如南亚海啸、安德鲁飓风以及日本大地震。此外,在全球化的浪潮下,世界各国、各种族、各信仰对能否保持自我传统价值的担心与日俱增。加上人类城市化的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不管是天灾还是人祸,造成的损害金额不断攀升。

对于巨灾,不同层级的消费者的应变能力不一样。对于大型企业,比如中石化、长荣集团,台湾积体电路公司等,为了保证商业营运的正常,此类企业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立防灾防损系统,且此类企业更了解自己的风险所在,因此对面临的各类风险的控管都比保险公司更为完整且专业。但如果是一般个人消费者,一遇到巨灾,可能毕生的心血所累积的财富都会化为乌有,抗巨灾风险能力非常的低。巨灾一旦产生,大面积的个人民众也最易遭受冲击。譬如地震造成数千栋房屋的毁损、海啸造成数千人的流离失所,大量的心理、经济受损,立刻造成政治上的动荡不安。因此,保监会项俊波主席说,巨灾说到底,还是政府要面对的事。

二、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

台湾一向是地震和台风的频发地区,在1999年9.21大地震造成台湾中部重创之后,台湾政府加大了住宅地震制度的建设,于2001年开始颁布住宅地震的法律,并于2002年成立了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会,来推动住宅地震保险的普及。该基金会成员,由政府、保险业、学界等代表组成,担任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中枢,除了管理住宅地震保险的承保、理赔、再保的运作,也负担了训练住宅地震理赔评估人员以及对一般民众推展住宅地震观念培训活动的角色。

台湾住宅地震的风险分散机制,若损失在20亿新台币以内,由保险公司的共保组织负责;20亿以上,200亿以内的损失,由地震保险基金负责;200亿以上,400亿以内的损失,则由再保市场负责,超过400亿以上的损失,就由政府编列紧急财政预算来因应。

台湾住宅地震基金成立12年以来,住宅地震保险投保率由0.2%提高到30.5%;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由新台币3.5亿累积到175亿;训练了合格地震评估人员1300人;对民众、学校举办了439场的培训活动。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的茁壮,有效健全了台湾地区面临地震的抗风险能力,且由于基金规模的厚实,目前也研议将获得理赔的方式,由全损扩展到部分损失也可得到理赔,进一步扩大台湾民众面临地震时的保护。

值得参考的是,台湾当时设计住宅地震保险,是采用强制卖方保险公司须出售住宅地震保险,而不强制所有民众都必须购买住宅地震保险的方式,主要是考虑了政府应尽量减少干预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精神。

三、日本住宅地震保险

在亚洲地区,除台湾的住宅地震保险经验之外,日本的住宅地震保险制度亦行之有年,值得中国大陆参考。日本在1966年即通过了地震保险法,并于1966年设立了JER(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地震再保险公司来统筹经营住宅地震保险。日本住宅地震保险的机制,就是由各保险公司出单承保住宅地震保险,再全部再保给JER。地震损失在1000亿日圆以内,则完全由JER承担;1000亿元至3620亿日圆的损失,由JER、保险业即政府共同承担;至于超过3620亿日圆的损失则由日本政府承担。

较为特别的是,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并未藉由传统的再保或者较新颖的巨灾债券的方式转嫁风险到国外市场,完全是由日本本土来承担。可能是因为日本的地震保险观念较为普及,投保率也比一般国家高,其保险内需市场足以累积够规模的保费来承担风险。另外,保险完全自留也有利地震保险准备金在几年内快速的累积。目前JER累积的总资产以达到5368亿日元,约是322亿人民币,已建立起一笔为数不小的抵抗地震风险的资金。

至于地震保险流到政府部分的保费收入以及孳息,在扣除费用和赔款后都须存入政府的地震特别会计帐户,如果特别会计馀额不足,才应向政府一般会计帐户融通。至于保险公司经营住宅地震保险原则上是无盈无亏,仅可收取手续费。

除了资金面的建立外,日本也成立了JER地震应变小组来应对地震当下的事务处理。该小组由JER的经理人担任,每年演练东京遭遇大地震的情境,并且考虑到发生大地震毁害JER大楼或办公处所时,软硬体的备援问题。因此,JER除了在冲绳建立完整的备援系统,也设计了一套员工安全确认系统,确保大地震发生时,可以掌握所有JER人员的状况,以免影响地震保险的处理。

四、美国加州CEA

除了台湾地区与日本之外,美国加州CAE的成功也值得参考。

1994年加州的北岭地震(Northbridge Earthquake),是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地震,芮氏规模为6.7级,造成经济损失440亿美元,其中保险损失高达153亿美元,将加州10年的地震保费消耗殆尽。该地震后,当地保险业逐渐拒保地震险。加州当局为担心缺乏地震保险,会使得大地震造成房地产和金融的危机,加州立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住宅险也必须承保地震险,并于1996年成立CEA(加州地震局),由保险同业筹资成立,州政府管理,加入CEA的保险公司免缴联邦税。且加州的地震保险,不强制投保,但保户购买住宅火险时,保险公司有义务提供地震附加险,保户须于30天内考虑是否附加。另外,加州政府也规定所有地震理赔公估人都必须由CEA培训并颁发证书才可执业。CEA发展到今日,赔付能力超过100亿美元,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地震保险机构。

五、建立适合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国土面积幅员广大,北到黑龙江,南抵海南岛及南沙群岛,南北、东西皆纵横数千公里。国土广阔的特点在于,一地发生的灾害,顶多影响邻近数省,不致于波及全国。但也因为领土广阔、地形复杂,各式各样的自然灾害较多,政府须随时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紧急事故。另外,我国人口众多,虽然近年经济发展迅速,沿海城市已不逊于发达国家,但广大内陆省份的民众收入还是相对较低,很大部分民众经济实力较弱,保险意识也低,不太会主动购买保险。再加上中国人传统上较为依赖政府,若遇到灾害事故,第一时间还是必须由政府出面救助、照顾。

巨灾有规模巨大和不可预测的特性,巨灾保险的保险费很有可能无法让一般的民众负担。如果要保费普及到一般的民众可以负担,又有可能造成收取的保费太少,不足以应对一次大型的巨灾。而且,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民众可能会有投保意愿,但自然灾害较少地区的民众则可能不会想投保,逆选择的情形无法避免。依照这样的国情,由政府出面推动政策性的巨灾保险,来发挥政府资源调配和统筹协调的功能,才能使巨灾保险有效实施。

因此,保险市场应有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二股力量交叉掩护实施。由商业保险透过市场运作,让较有条件的民众可以对其私有财产购买完整的保险保障;而政策保险则照顾普罗大众,对一般民众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使其遇到自然灾害时,能保证有基本的应急资金并不致流离失所。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能光靠政府,保险业的配合也很重要。政府应思考巨灾保险要保障什么对象?保障到怎样的范围、程度?保费由谁负担?政府要如何编列这笔预算?而保险业则应该提供商品设计和定价的专业支持,保证充足的承保能力以及思考如何在大灾害发生时,让风险有稳定的分散机制。同时,政府以及保险业者还要共同思考规划如何架构一个健全的服务体系。

参考世界各地的经验再考虑我国的国情,我国可在国家层面建立专门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保证巨灾保险的稳定和持续运行。然后由下往上,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或机构),巨灾基金、政府财政紧急预案构建一套垂直分工的风险分层结构。由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以及产品销售及承保理赔服务;由再保公司提供承保能力以及专业的定价、风险管理技术;然后须再通过逐年的财政拨款、保费提存来建立一笔专款专用的“巨灾基金”来应对严重的巨灾。最后,对于特大的巨灾,再由国家建立一套“财政紧急预案”的资金来因应。

总结世界各地区、国家的经验,累积巨灾资金是巨灾保险制度很重要的一环。逐年积累的巨灾基金,是政府和市场对接的重要节点,能提高政府应对巨灾风险财政紧急预案的门槛,减少灾后政府财政对损失进行补偿的压力,降低财务预算的波动性。巨灾基金通过全国统筹和逐年的累积,可以有效实现风险在空间上的分散和时间上的平衡,使得巨灾保险政策可以逐渐长期平衡以及稳定经营。

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先把巨灾基金建立起来,越早开始提拨、积累,抗风险能力才能越早建立。为达成三中全会“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要求,需要我们跨出这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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