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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养老保障体系 个人综合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启示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5/30 11:38:00

厦门保监局钱敏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在个人综合所得税方面,分别对养老保障“三支柱”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有效促进了“三支柱”体系协调发展,对我国大陆地区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我国台湾地区养老保障体系税收优惠政策

(一)养老保障体系

台湾地区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分别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劳工退休金(即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

一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台湾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不同人群分为劳工保险、军公教保险、国民年金等3大类。劳工保险是针对1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劳工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类似大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军公教保险是针对军人、公务员和教职员工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国民年金是针对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的,具有台湾地区户籍且未参加劳工、军公教等社会保险的人群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类似大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200810月实施国民年金法以来,台湾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台湾所有人口。劳工保险的保险费由台湾地区财政、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军公教保险和国民年金的保险费由台湾地区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详见下表)

二是劳工退休金(即企业年金)。根据《劳工退休金条例》(2005年),台湾地区的企业必须为劳工按月缴纳退休金,储存于“劳工保险局”设立的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具有强制性。

三是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自愿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养老保险产品,属于一种人身保险。

 

表:我国台湾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费缴纳情况

 

 

保险费率

个人负

担比例

企业负

担比例

台湾地区财

政负担比例

劳工保险[1]

月投保薪资[2]7.5%

20%

70%

10%

军公教保险

军人保险为每月保险基数金额[3]3%-8%;公教保险为每月保险俸给[4]4.5%-9%

35%

0

65%

国民年金[5]

新台币1296

60%

0

40%

 

(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台湾地区《所得税法》(2014年修正)对上述养老保障内容规定了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将“人身保险费”作为列举扣除额的一项内容,对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的保险费,每人每年可最多扣除新台币24,000元。此外,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不受金额限制。

二是免除“保险给付”的所得税,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公教保险的给付金可免纳所得税。

三是对企业年金个人、企业缴费部分均实施税收优惠,对月工资6%以内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课税,年工资总额15%以内的企业缴费部分可以费用列支。

四是对退休所得实施税收优惠,对个人领取的退休金、资遣费、退职金、离职金、终身俸、非属保险给付的养老金及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办理年金保险的保险给付等所得,针对不同领取方式及额度,规定了不同的所得额计算方式。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是按家庭成员数量累计优惠额度。台湾家庭每个成员均可享受相同的税优政策,以一个五口之家为例(2个工作人、2个受赡养的老人及1个上学的孩子),除了每年享受最高新台币42.5万元(约合人民币8.61万元[6])的免税所得额度外,在购买商业和社会养老保险时,每年还可享受最高新台币12万元(约合人民币2.43万元)的列举扣除额度。

二是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在缴费和领取时税优政策相同。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在缴费时,均将保费作为“列举扣除”的内容,领取时二者又都享有免纳所得税的优惠。商业养老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也享受上述政策。两者不同点在于,商业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保费形成的基金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税优模式为“ETE[7];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运营,参与人缴纳保费形成的基金的投资收益则不需纳税,税优模式为“EEE”。

三是企业年金采用“EET”的税收递延模式。在企业年金缴费阶段,企业、个人在缴纳时有一定免税比例,但不按家庭成员数量累积;在基金投资阶段,基金运营、管理等均由“劳工保险局”负责,且财政兜底,投资收益不需纳税;在领取阶段,按照一定方式折算收入,且计算收入时仍享受“免税额及扣除额”相关规定。

二、启示及建议

(一)税优政策是商业人身保险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

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障体系税收政策,体现出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保障责任的政策导向,有效促进了人们形成自我保障意识,从而刺激了商业人身保险快速发展。台湾地区商业人身保险自1968年引入税收优惠制度后,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额度由每人每年2000元新台币提高至24000元新台币,人身保险密度和深度分别由1968年的61元新台币、0.49%,提高至2013年的110549.1元新台币(折合人民币22916.83元)、17.74%,分别提高1812.28倍、36.2倍。相较而言,2013年大陆地区人身保险密度和深度分别为789.36元、1.89%,远低于台湾地区。

(二)合理的税优政策可促进养老保障“三支柱”均衡发展

台湾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按家庭成员数量累计较高税优额度的方式,创造了必要的购买能力;将商业与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费之和作为扣除限额的方式,刺激人们必须同时购买这两种保险,以全额享受“列举扣除”的优惠,同时,赋予企业年金强制性,使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成为刚性需求。上述政策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快速发展。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劳工退休金”于2005年建立,第三支柱“商业年金保险”1998年开始正式销售,到2013年,均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度,台湾地区养老保障体系资金总收入[8]为新台币8511.37亿元,其中,第一、二、三支柱[9]的保费收入分别为新台币3173.12亿元、1565.6亿元、3772.64亿元,分别占比37.28%18.4%44.32%。比较而言,我国大陆地区养老保障体系则对第一支柱存在较强依赖。2013年,大陆地区养老保障体系资金收入为人民币26040.18亿元,其中,第一、二、三支柱[10]的保费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4654亿元、1214亿元、172.178亿元,第二、三支柱占比合计仅5.32%,远不能充分发挥保障作用。

(三)建议加大税优力度,促进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二三支柱加快发展

台湾地区在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向综合所得税改革过程中,将税收优惠由纳税人本人扩展至整个家庭,但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尚未出台有关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力度也远低于台湾地区。[11] 建议借鉴台湾做法,针对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设定足够的税收优惠额度,将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家庭必要支出,包含在“免除”或“扣除”范围内,同时,提高企业年金缴费时的免税比例、改进领取时的计税方式,尽早启动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企业和个人为养老早作准备。              

            



[1] 根据台湾地区《劳工保险条例》(2014年修正)第15条规定,劳工保险费率承担分5种情形,本文以涉及人数最多的该条第一款规定为例。

[2] 月投保薪资,是指由投保单位按被保险人的月薪资总额,依投保薪资分级表的规定所申报的薪资。

[3] 每月保险基数金额,以被保险人月支薪俸为准。

[4] 每月保险俸给,以公教人员俸(薪)给法规所定俸(薪)或年功俸(薪)为准。

[5] 根据台湾地区《国民年金法》(2014年修正)第12条规定,保险费率承担分4种情形,本文以涉及人数最多的该条第四款规定为例。

[6] 20131231汇率为准:1元人民币=0.2026元新台币。

[7] 根据养老保险缴费、基金投资、领取等三个阶段是否征税,“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税优模式可分为六种:EEEEETETETEETTEETT

[8] 由于查不到军公教保险的保费收入,本文暂不含这部分人群的数据。

[9] 我国台湾地区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劳工保险、国民年金;第二支柱:劳工退休金;第三支柱:商业年金保险。

[10] 我国大陆地区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第三支柱:商业年金保险。

[11] 2013年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出台了针对企业年金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大陆地区的企业年金是自愿参与,不具强制性,企业、个人在缴纳时的免税比例分别为5%4%,领取时则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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