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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互保险的情况介绍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2/20 16:34:00

厦门保监局供稿

摘要:相互保险是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形式之一。我国认为,相互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本文中,笔者对相互保险的概念、特征、发展历程、国内现状及监管工作思路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和研究。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推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研究下一阶段保险业参与自贸区建设的思路,厦门保监局近期对保险业新业态开展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现将相互保险情况介绍如下。

一、相互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相互保险的概念

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是指:在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采取何种形式经营保险业务。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四种保险市场组织形式,分别是:股份制保险公司(最主流的组织形式,被全世界广泛采用)、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业特有的,在欧美普遍存在)、个人保险组织(由自然人来充当保险人,劳合社是典型代表)、自保组织(被一些大型企业采用,如中石油自保)。

美国加州保险法中的定义:相互保险公司是指没有股本而由全体保单持有人共同所有的保险公司。日本保险法中的定义:相互保险是指依法设立的以投保人为成员,并为其成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英国金融监管局的定义:相互保险公司是指没有股本但具备法人资格的保险实体。我国认为,相互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

(二)相互保险的特征

一是自有。相互保险与股份制保险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所有权结构的差异。股份制公司是股东出资、股东所有;相互保险组织是没有外部股东,保单持有人兼具所有者和被保险人的的双重身份。

二是自营。股份制公司资合性,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按股份数进行表决。相互保险组织人合性、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投保人作为组织成员共同参与组织的重大事项决策,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三是自享。股份制公司是经营目标是为股东赚取利益,实现商业利润最大化。所实现的利润归股东所有。相互保险组织是运营目标是为全体会员提供最经济的保险服务。保费收入在支付赔款和经营费用之后,盈余部分完全由全体会员共同享有,可以通过保单分红、降低来年保费等多种方式分配给会员。

四是风险自担。股份制公司经营风险由股东承担。相互保险组织风险由全体会员承担。发生严重亏损时,可能要求会员补缴保费或缩减保额来弥补亏损。

二、国际相互保险发展简史及现状

(一)国际相互保险发展简史

相互保险历史悠久。早在几千年前,古埃及骆驼商队的互助共济行为和古罗马名为“格雷基亚”互助共济组织,已经有了相互保险的萌芽。中世纪时期出现了一些更成型的互助协会。如中世纪欧洲的基尔特(Guild),是商业和手工业者为了保护共同利益组成的同业者互助救济会,目的是对成员的死亡、火灾及疾病等危险进行担保,它也是现代人寿保险业的起源之一。又如英国1666年伦敦大火后出现的火灾保险互助社等。可以说,先有相互保险,再有股份制保险。

19世纪工业革命爆发以后,相互保险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逐渐成为各国主要职业人群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手段。如1820左右诞生的德国科达生命相互保险公司是现代相互保险公司形态的起源,美国在1843年也出现了第一家向公众出售人寿保单的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之所以在19世纪初期快速发展,切实顺应了当时工业化、城市化的需求,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变迁密切相关。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民离开家乡涌入城市,传统的社会纽带被打破,乡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原有的互助行为难以为继。这些城市的新移民便以所从事的职业为纽带重新组成抵御风险的同盟,产业工人、铁路工人及教师等职业人群纷纷成立行业性的基金会,来帮助成员分担疾病、伤残、衰老及意外事故等带来的损失,从而带动相互保险迅速蔓延。

20世纪初期,由于股份制公司自由逐利的消极一面暴露得比较充分,相互保险这种带有社会性互助互利色彩的组织形式逐渐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在全世界掀起一股由股份制向相互化转变的浪潮。

在美国,20世纪前30年至少有15家股份制寿险公司转变为互助公司,其中包括当时最大的三家:大都会人寿、保平人寿、保德信人寿。此事的导火索是纽约州一个独立的调查委员会揭露了当时人寿保险业长期存在的欺诈性交易手段和管理层肆无忌惮的自我交易行为,并号召所有的股份制保险公司都采用互助所有制形式。

在日本,1946年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再建整备法》对14家寿险公司进行了清算并按照美国模式将其中13家进行了相互化重建,使得相互保险公司成为日本寿险业应用最广泛的形式。

在欧洲,一些老牌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开始转型,如英格兰人寿保险公司在1925年转型为相互保险公司,并更名为标准人寿相互保险公司;保诚人寿的前身也在当时转制成为相互制公司。

20世纪末期,相互保险迎来了发展巅峰时期。1999年,世界十大保险公司中有六家是相互保险公司;排名前50位的保险公司中,有21家是相互保险公司;在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等五大保险市场,相互保险公司市场份额占到42%,几乎占据半壁江山;日本相互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甚至高达四分之三以上。

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一波非相互化(Demutualization)的浪潮,主要原因有三个:

一是全球化竞争加剧导致保险公司扩大资本和业务规模的冲动十分强烈。相互保险公司筹资渠道有限,只能通过累积盈余和次级债融资,无法借助资本市场融资来满足快速增长的资本金要求。

二是金融行业出现了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股份制公司可以通过收购兼并来扩展业务范围,而相互公司的没有完全意义上的股权,无法进行收购转让操作,因此被排除在并购浪潮之外。

三是部分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使相互保险的发展受到了一定挤压。

值得注意的是,“非相互化”主要发生在大型相互保险公司身上,那些组织规模有限,且专注于特定群体和特定行业的相互组织依然发展得生机勃勃、有声有色。

(二)国际相互保险发展现状

近年来,相互保险市场出现了恢复性增长。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统计,2012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1.22万亿美元,市场份额从2007年的23.4%增长到了2012年的26.7%,覆盖人群近8亿人。相互保险组织总资产7.7万亿美元,雇员超过110万人。

欧洲相互保险发展现状:欧洲有超过3000个各具特点的相互保险组织。2012年,欧盟国家相互保险保费收入超过4000亿美元,占整个欧盟保险市场的28.4%;相互保险的投保人数在1.5亿到2亿之间,覆盖了大约40%的人口。

美国相互保险发展现状:美国有1800多家相互保险机构,总资产超过2.3万亿美元。2012年保费收入4380亿美元,占整个美国保险市场的34.5%,是全球最大的相互保险市场。州立农业保险公司(State Farm)、利宝相互保险集团(Liberty Mutual Insurance)、西北相互人寿保险公司( Northwestern Mutual Life )更是跻身全球500强企业行列。

日本相互保险发展现状:日本2012年相互保险保费收入2723亿美元,占整个日本保险市场的41.7%,覆盖人群接近1亿人。日本资产规模前三大的寿险公司:日本生命、明治安田生命和住友生命都是相互制公司。日本在农业保险和渔业保险领域都采取了互助合作模式,形成了一套全覆盖、可持续、组织体系完善的农业灾害补偿制度。

相互保险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在功能作用方面,相互保险较好地扮演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重要补充的角色,有的还融入社会保障体系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比如,比利时和瑞典的国家医疗保险体系都委托相互保险组织运营。英国首相卡梅伦提出了“大社会”(big society)运动,让社区和普通民众更多参与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水平,将许多原本由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相互组织承担,甚至打算将整个邮政系统进行相互化改造。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发展特点:从理论上看,消除了所有人和投保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相互保险组织应该在保险合同时期长,投保人锁定程度高的人寿保险领域更有优势,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相互保险组织占优势的领域因地而异。例如,在日本和英国,相互保险组织主要集中在人寿、健康险领域;但法国的相互保险组织主要从事财产、农业、意外保险;而美国、德国的相互保险则在两类保险市场上都扮演着旗鼓相当的角色。这可能和各个国家不同的历史进程、法律环境和经济结构有关。

三、相互保险在中国的发展情况

(一)相互保险在我国发展情况

我国的相互保险实践最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借鉴日本农业共济会的经验,把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分离,在河南等九个省市开展了政府政策引导和农民互助合作相结合的相互保险试点。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缺乏政策支持,相互保险的发展整体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停滞。但农业、渔业、林业以及职工互助等领域的部分相互保险组织仍不断发展,在提高高风险领域和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现有的相互保险组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有: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前身是1984年成立的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互助社。2005年国务院批准其改制成为相互保险公司。该公司运营资金1.2亿元,开业9年以来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44亿元,累计为农户支付赔款接近70亿元。宁波农村互助社:2011年9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初始运营资金100万元。2013年6月,慈溪农村互助社试点进一步深化,扩大到慈溪市龙山镇的其他8个村,并在龙山镇设置了镇级的保险相互联社。目前,主要经营短期健康、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财险等险种。

其它尚未纳入保险监管范畴的相互保险组织有: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陕西、湖北、湖南等地设立的农机相互保险社,以及散见于全国各地的区域性养殖业、种植业农业互助保险组织。

(二)发展相互保险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高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相互保险具有非盈利性质和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为股份制保险公司难以覆盖的中低收入人群和高风险领域提供简便、灵活的保险产品和个性化服务。从实践情况来看,相互保险在农业、渔业、养殖业、中低收入职工保障方面能够发挥独特作用。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运用保险机制更好服务广大中低收入的农村转移人口以及农村居民是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发展相互保险组织可以为保障中低收入人群利益提供一种新的途径。

二是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引入新鲜的竞争主体,激发保险市场发展活力。发展相互保险组织,使其成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合理和必要的补充,可以突破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现有的商业模式的局限,改变我国保险市场组织形式过于单一、保险产品缺乏竞争力的现状,促进保险市场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多元化发展。

三是有利于创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方式。相互保险扎根基层,网络建设成本较低,容易在广大农村地区生根发芽。同时实行自主管理和自主监督,经营成果由社员分享,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发展相互保险可以通过经济利益给广大农民搭建一个自我管理的平台,使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拥有一个新载体,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效率,化解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和风险。

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改善保险行业形象。相互保险充分体现了保险“互助共济”的本质,可以最大程度地彰显保险的保障功能,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扶危济困”的保险互助文化,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改善保险行业形象。

四、相互保险监管的工作思路

在今年11月上海召开的相互保险发展与监管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保监会梁涛副主席提出,相互保险探索已经进入了全新阶段,要积极推进我国相互保险规范创新发展。一是坚持普惠特色,切实对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业的要求。要紧密结合人民群众实际保险需求,开发便捷、实惠,具有相互特色的保险产品,提高保险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满意度。着眼于经济新常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等新兴市场主体和“三农”领域等薄弱环节的保险服务力度;着眼于惠民生,加大对中低收入人群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保险服务力度,让更多群众享受到惠而不费的优质保险服务。二是坚持差异化发展,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着重补短板,发挥相互保险互助共济、风险保障程度高的特点,集中发展人民群众亟需的保障类险种;着重填空白,与股份制保险进行错位竞争;与现有市场主体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加强双方在经营管理、产品开发、技术和客户等方面的合作。三是坚持相互保险本质,切实维护会员权益。在准入时要严把审核关,审慎选择认同相互理念、经营资质良好、会员基础扎实的主要发起会员。在经营中要设计科学规范的治理结构和严密有效的管理制度,用制度来保障会员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经营管理的参与权、对运营信息的知情权,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透明度。在监管中要更加注重维护投保人利益,严格规范主要发起会员和管理层行为,强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作用,完善内外部审计制度,切实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四是坚持创新发展,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要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运营模式,促进相互保险和互联网深度融合。五是坚持稳健发展,守住风险防范底线。必须完善监管体系,健全监管规则,明确相关各方风险处置责任,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机制,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准入风险、偿付能力风险、公司治理风险、内部人控制风险等重点风险隐患,守住风险防范底线。

中国保监会将按照“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审慎选择符合条件、准备充分、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市场主体开展试点,在不断完善审核标准和准入机制基础上,分阶段有序推进相互保险准入工作。同时,坚持统一监管、创新监管,突出监管重点,抓紧制定监管配套细则,尽快形成完善的相互保险监管体系。既要遵循保险一般规律,与现有监管框架基本保持一致,又要根据相互保险特点,在产品审核、偿付能力、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创新监管手段;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治理监管和信息披露监管,提高经营透明度,切实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打造“遵循基本规律、符合国际惯例、体现相互特色”新型相互保险监管体系。与此同时,优化环境,夯实发展基础,加强研究和交流,积极探索规律,努力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相互保险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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