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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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保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厦门市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TheInsuranceInstituteofximen,缩写为:IIX。

第二条 本会性质:厦门市保险学会是由厦门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促进厦门地区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推动厦门保险事业做大做强、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保险监督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新华保险大厦27楼2703室(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路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厦门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业务创新。

(二)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和防范风险献言献策,积极参与研究保险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工作。

(三)积极开展保险专项课题研究、调查研究,组织课题申报、评审。

(四)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业内动态的文章、信息及其他资料;普及保险知识,开展保险咨询和宣传活动。

(五)经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对保险从业人员开展保险政策与理论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资格考试工作;承担科研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六)设立有关奖项,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产品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七)健全学术信息数据库,完善学术信息共享机制。

(八)研究介绍境外保险经验,推动厦门保险界与国际、国内保险界及港、澳、台的学术交流与研讨。

(九)承办有关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愿意为本会工作和促进保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在保险界或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个人会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四)在厦门市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其他机构,可作为单位会员申请入会;

(五)在保险界学术成就突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可发展为本会资深会员;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著名的金融、保险专家和知名人士,及赞助本会,对厦门地区保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可吸收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个人会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至少一位本会理事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直接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五)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及会员单位的理事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见解的学术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保险咨询、宣传及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专项任务,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无故未交纳年度会费超过一年的,按自动退会处理,由厦门市保险学会收回会员证;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推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为保证本会重大决策通畅,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除(二)、(四)款外的其他各项理事会职权,同时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下属机构;

(二)研究决定个别常务理事的更换、增补、罢免;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审批专业委员会的成立;

(五)审批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按届任职,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或副会长人选可以是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的人员,也可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会长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会长、副会长在本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的,应在1个月内辞去社团组织职务,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应在业内享有一定威望,热心社团组织工作,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本会专职人员,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秘书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秘书长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研究本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向理事会提交社团组织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聘任、聘用本会各类专职人员;

(五)代表本会签发重要文件;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秘书长在年龄届满、超期履行职责的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秘书长因故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提议,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下属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和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和保险学会相关会议;

(五)协调本学会和其他有关机构之间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变更及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更换、增补、罢免,需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于下次理事会确认;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的罢免及变更,须由原推荐单位或5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副秘书长的罢免及变更,需由原推荐单位或秘书长提出动议,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及变更,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知名人士及经济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可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的人选由有关单位或常务理事10人以上推荐。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会主要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学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各会员单位可以根据性质或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

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有关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学会秘书处办理。各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聘请。

第三十三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同时应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协调沟通和相互合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四)有关机构资助;

(五)学会基金;

(六)存款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学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另行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的调整须经会员大会表决。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秘书长领导下建立民主理财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学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通过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选聘专职工作人员,并逐步实现职业化。并应注重本会工作人员年龄结构,争取建设一支老中青相结合、以年富力强人员为主的学会人员队伍,保证学会建设的高起点、规范化和长期化。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徽采用传统徽章式风格,由外圆和内圆、核心文字、核心图案、中英文单位名称“IIX”组合而成。对称、均匀、端庄,体现了学会的权威性;体现了学会对内、对外的学术交流和全体会员协作的精神。蓝色代表严肃、严谨、公正。学会的核心图案,为书简与翅膀两个元素提炼的图案组合而成,象征着学会是以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学术交流团体;飞翔、展翅的形态,寓意着学会秉持的宗旨,以及学术理论研究的前瞻性、创造性和指导性。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08年1月22日经第一届厦门市保险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厦门市保险学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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